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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4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嘉华思创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远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嘉华思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远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4583号原告:北京嘉华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683号楼916室。法定代表人:李新民,经理。被告:北京远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沙河村临664号。法定代表人:马作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远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嘉华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8元,由原告北京嘉华思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悦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