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8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继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继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8民初339号原告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资溪县繁华街东二栋,组织机构代码79476783-5。法定代表人徐坤亮,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清华,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资溪县,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胡继资,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住资溪县,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受理原告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继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给付了所欠物业费,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准予原告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项一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德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