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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4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嵇某甲与嵇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某甲,嵇某乙,嵇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4433号原告:嵇某甲,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嵇某乙,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嵇某丙,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嵇某甲与被告嵇某乙、嵇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嵇某甲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嵇某甲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30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嵇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