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蓝丁强被告人蓝某、韦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丁强被告人蓝某,韦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1刑初42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丁强被告人蓝某,1988年4月15日广西柳江县,农民。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13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2016年4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辩护人韦召杰,广西××律师事务所柳江××所律师。被告人韦某,于广西柳江县,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16年4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某刑诉(2016)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丁强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韦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雨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丁强及其辩护人韦召杰、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蓝丁强被告人蓝某、韦某经共谋,由韦某出资,由蓝丁强提供一台台式电脑由蓝某提供一台台式电脑,二人做庄,在柳江县洛满镇凤阳村凤阳屯37号蓝丁强家中号蓝某家中,利用“互联泰来99娱乐场”网站以赌“龙某”的方式聚众赌博。2016年4月13日23时许,公安人员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查获涉赌人员20人,扣押涉案电脑一台、赌资9590元,并将韦某、蓝丁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到案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材料、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韦召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蓝丁强作庄聚众赌博时间比较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丁强被告人蓝某、韦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网站以赌“龙某”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蓝丁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被告人蓝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蓝丁强被告人蓝某、韦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蓝丁强犯赌博罪被告人蓝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韦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依法扣押作案工具组装电脑一套及赌资9590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柳江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韦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韦彩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