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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连军与李迎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军,李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977号申请人王连军,男.被执行人李迎鑫,男.申请执行人王连军申请执行李迎鑫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迎鑫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李迎鑫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被执行人李迎鑫在监狱服刑,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元宝山区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李迎鑫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元宝山区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汉龙审判员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英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