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连军与李迎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军,李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977号申请人王连军,男.被执行人李迎鑫,男.申请执行人王连军申请执行李迎鑫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迎鑫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李迎鑫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被执行人李迎鑫在监狱服刑,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元宝山区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李迎鑫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元宝山区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汉龙审判员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英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