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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安华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安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293号罪犯唐安华,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1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安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唐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安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财产刑1000元,提供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县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狱内消费偏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银行缴款凭证、证明、狱内个人收支消费台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安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的财产刑,并提供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县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证明其暂无全部履行财产刑的能力,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安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