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3民特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卫军、叶小仙等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卫军,叶小仙,何惠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特306号申请人:何卫军,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人:叶小仙,女,194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人:何惠香,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人叶小仙、何惠香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向伟,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何卫军与申请人叶小仙、何惠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由审判员蒋栩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卫军与申请人叶小仙、何惠香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7月1日经金华市金东区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叶小仙和何惠香自愿放弃被继承人何有洪在中国邮政银行的金华市社会保障卡(账号是62×××64)内存款的法定继承。二、被继承人何有洪在中国邮政银行的金华社会保障卡(账号是62×××64)内存款由申请人何卫军继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