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55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石某2与石某3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2,石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559-14号申请执行人:石某2,男,成年,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石某3,男,成年,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王某、石某、石某1、石某2与被执行人石某3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某3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某3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石某3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石某3存款385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