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4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淑新诉被申请人杨文玉、王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新,杨文玉,王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4350号申请人高淑新,身份证号×××,住所地林西县。被申请人杨文玉,年龄不详,身份证号不详。被申请人王亚娟,年龄不详,身份证号不详。申请人高淑新诉被申请人杨文玉、王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淑新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号农用三轮车予以查封,将二被申请人所有的牛3头、骡子1匹、绵羊30只予以扣押,保全价值3万元,担保人蒙海峰以其名下的×××号汽车一辆为申请人高淑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淑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二被申请人所有的×××号农用三轮车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二、将二被申请人所有的牛3头、骡子1匹、绵羊30只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被扣押的牲畜由被申请人饲养,饲养费由被申请人自理,但被申请人不得变卖、抵押或其他有碍扣押的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胜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