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刑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董宝宝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宝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刑终263号原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宝宝,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韩光亮,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宝宝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皖0304刑初第1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董宝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龙、崔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董宝宝及其辩护人韩光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4月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董宝宝冒充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五村516栋3单元1楼的业主,谎称以房屋漏水为由将该村516栋3单元4楼西户即被害人陶某家的门敲开,进入室内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对陶某进行威胁,抢得400元,后逃走。2016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在蚌埠市禹会区百大拓基广场焦点网吧将董宝宝抓获归案。2016年6月5日,被告人董宝宝的亲属代其赔偿陶某1万元,陶某对董宝宝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4月8日11时02分,陶某报警称当日10时30分许,其在家中洗衣服,一名20多岁的男子谎称是其楼下邻居敲门进入室内,拿出一把水果刀,抢走陶某身上400元现金,后逃走。次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决定予以刑事立案。2、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14日19时许,公安机关得到线索,被害人陶某被抢劫案的嫌疑人董宝宝在蚌埠市禹会区百大拓基广场焦点网吧上网,后公安民警前往将其抓获,董宝宝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董宝宝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收条和谅解书,证实2016年6月5日,被告人董宝宝的亲属代其赔偿陶某1万元,陶某对董宝宝表示谅解。5、案发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证实案现场位于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五村516栋三单元4楼西户及相关户内外概貌情况。6、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系列及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15日9时49分至10时16分,经陶某辨认,照片中的5号就是对其实施入室抢劫的人(即董宝宝)。7、证人谢某证言,证实谢某住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五村516栋三单元2楼西户。2016年4月8日上午,谢某到公安机关反映称,当日10时许,其上楼时遇见一名20多岁的小伙子,该小伙子穿灰色上衣、偏瘦。后谢某到楼下一直在看楼层漏水的事,后其见到刚才在楼道里遇到的那名小伙子从四楼往下走,但没看到他下来。8、被害人陶某陈述,证实陶某住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五村516栋三单元4楼西户。2016年4月8日10时40分许,一名年轻男子自称是一楼业主敲门问陶某管道漏的水是不是陶某家水管漏的,他要看一下。陶某就让他进屋了,他站在卫生间里看了一下,后出来时从裤子口袋里掏出一把黑色的像水果刀,用手捂着陶某的嘴不让其叫。该男子说他只要钱,后陶某拿了400元钱给了他,该男子向陶某问还有没有钱了?陶某称没有了,并用双手按着该男子拿刀的手往外推,后把他推了出去,关上门,就报了警。另证实该男子20多岁,身高1.7米左右,偏瘦,头发较短。9、被告人董宝宝供述,证实:(1)一个半月前,董宝宝来蚌埠,妻子生小孩刚20天。董宝宝因和妻子吵架,妻子将其钱包里的钱全部拿走,即生气从家里出来到处溜,后在张公山公园里过夜。第二天,董宝宝还是到处溜,身上没有一分钱,仅有一张银行卡,里面有60元,后在一家烟酒店用支付宝转给该店60元钱,买了一瓶营养快线,烟酒店找给了董宝宝55元钱。后董宝宝在超市里买了一包烟和一把长约8厘米的西瓜刀(黑把、8元),买刀的目的是想拿刀抢点钱,但怎么去抢尚未想好。当晚董宝宝在六翼天使网吧包夜8元钱上网,剩下10余元钱玩老虎机输掉。(2)第二天,董宝宝从网吧出来沿对面一条路直走,当时其身上没有一分钱,很饿。后董宝宝走到一个小区,进了一个单元楼,上到不是三楼就是四楼,就想抢一点钱。董宝宝在门外听到里面有洗衣服的声音即敲门,一名约20多岁女子开的门,董宝宝即说“我是楼下一楼的业主,你家怎么漏水了,我能进去看吗”?该女子开门,董宝宝进去先到她家走廊假装看了一下卫生间,当时主要是想看她家有没有其他人。董宝宝看到只有该女子一个人在家时,就从她身后搂住她,捂着她嘴,用刀亮在她面前。她问董宝宝想干什么?董宝宝称想要点钱。她说钱在包里,后拿了400元钱放在桌子上。接着董宝宝拿着400元钱就走了,钱被其在足疗店洗澡睡觉和上网花掉,抢劫用的刀扔在张公山公园的草坪里。另证实董宝宝现在非常后悔,没想过伤害被害人,只是想抢点钱填饱肚子。原判认为,被告人董宝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宝宝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宝宝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宝宝持械抢劫,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董宝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董宝宝上诉提出,其系初犯、偶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认为,董宝宝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出庭检察人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辩护人辩护提出的上诉人董宝宝构成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董宝宝以检查房屋漏水为由,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入室威胁被害人陶某,并抢劫400元的事实,有上诉人本人供述、被害人陶某的陈述、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中,上诉人董宝宝实施入室抢劫,并成功劫得400元,用于洗澡、上网等消费,显然已经完成犯罪,系犯罪既遂。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2、关于上诉人董宝宝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诉人董宝宝持械入户抢劫,无其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系以该罪法定量刑幅度的起点刑进行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董宝宝认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董宝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青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代理审判员 季 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长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