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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终5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光国与东莞阳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光国,东莞阳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民终5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光国,男,汉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委托代理人:郑维川、董武发,均系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阳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鹿苑路152号。法定代表人:袁志云。委托代理人:何先品、胡晓,均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邓光国因与被上诉人东莞阳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天电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阳天电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邓光国支付如下款项共计44321.11元:(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755元;(二)2015年9月份工资2676.11元;(三)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7675元;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829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340元;(五)高温津贴580元;二、邓光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阳天电子公司退还工资26321元;三、驳回邓光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阳天电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邓光国、阳天电子公司各自负担5元。邓光国上诉称:一、邓光国2013年4月9日发生工伤后一直在治疗,多次回公司上班因为眼睛受伤看不清东西会发生工伤而未成,直到2015年2月26日才回公司上班。二、阳天电子公司知道邓光国多次回公司上班因为眼睛受伤看不清东西会发生工伤而未成,也默认邓光国完全恢复后回公司上班,即使在邓光国因伤休息期间保持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按时发放了因伤休息恢复期间的工资,邓光国认为该期间的工资是阳天电子公司发放的福利。三、阳天电子公司默认该期间的工资是其向邓光国发放的福利。因为真的像公司所称多发的工资,那么就会在后来的工资中扣除,但是公司没有扣除,况且公司也明知邓光国如果不回来舢板就扣不回来该期间的所谓的工资的。公司是在邓光国主张工伤待遇权利的时候才主张该期间的所谓的工资的,如果邓光国一直不主张工伤待遇的话,公司就放弃了扣除该期间的所谓的工资的主张。也应视为公司同意给予邓光国带薪休息至2015年2月份。故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邓光国无需退还阳天电子公司工资26321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阳天电子公司承担。阳天电子公司答辩称:一、付出才有回报,“不劳而获”不符合我国的传统和伦理道德。“视为同意”明显属于个人牵强附会、一厢情愿的说法。二、邓光国在申请伤残鉴定后一直没有提交休假证明并回公司上班的事实,因邓光国多次说生活困难并哀求公司“先予发放生活费给他,他会厂上班再抵扣,反正他受伤了也不会跑。这个年纪的人出厂了也找不到工作”等等,于是公司答应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其情况特殊,遂酌情同意了邓光国的请求,逐月为邓光国发放工资,岂料从那时开始,邓光国拒不见面也不提供延期休假的证明,公司虽不情愿但又怕邓光国因生活问题出现意外,或者因此到公司吵闹,于是公司迫于压力,一直持续发放工资至2015年2月,邓光国才回公司上班。故请求维持原判,驳回邓光国的上诉请求。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邓光国是否需退还阳天电子公司工资26321元。邓光国从2014年1月4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期间未回阳天电子公司上班,未向阳天电子公司提供相应的劳动,然而邓光国从2014年1月4日起停工留薪期已结束,且并未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而阳天电子公司有向邓光国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故原审法院认定邓光国需退还阳天电子公司该期间的工资是恰当的,本院予以维持。邓光国主张无需退还上述期间的工资26321元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邓光国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邓光国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卫审 判 员  叶志超代理审判员  陈美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尹钧泰第1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