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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诉汤佰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汤佰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2民初560号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住所地:榕江县中央九号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石丽玲,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丹,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汤佰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县分公司诉被告汤佰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以被告汤佰贤已交清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的诉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县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静(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