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魏先富与魏艮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先富,魏艮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6民初1219号原告:魏先富,女,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告:魏艮聪,女,汉族,1960年7月27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先富与被告魏艮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先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魏先富负担。审判员 韩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跃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