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6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魏先富与魏艮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先富,魏艮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6民初1219号原告:魏先富,女,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告:魏艮聪,女,汉族,1960年7月27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先富与被告魏艮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先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魏先富负担。审判员  韩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跃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