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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渠县人民法院与梅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县人民法院,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渠县人民法院(移送)被执行人:梅华,男,生于1987年8月22日,汉族,渠县人。本院在执行梅华犯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梅华无银行存、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因犯罪在服刑中,尚有罚金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熊         健审判员 段平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         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