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刘作金、郭淑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刘作金,郭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法定代表人:李传文,行长。被执行人:刘作金,男,1971年11月21日生,蒙古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郭淑梅,女,1978年7月16日生,锡伯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刘作金、郭淑梅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