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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武侯区小蜜蜂港式茶餐厅与周志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小蜜蜂港式茶餐厅,周志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2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小蜜蜂港式茶餐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附13号。投资人:吴松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安,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上诉人成都市武侯区小蜜蜂港式茶餐厅与被上诉人周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市武侯区小蜜蜂港式茶餐厅上诉称,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周志安选择向上诉人成都市武侯区小蜜蜂港式茶餐厅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兴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