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2425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伍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某8月30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伍梅凤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生活费及教育费用;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事实与理由:李某某于2011某4月经人介绍与伍某认识,在媒人的撮合和家人的建议下,于2011某7月到武陵区政府领取结婚证,并于2012某6月4日生下女儿伍梅凤。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及习惯有较大差距,伍某经常恶意相向并有家暴发生,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请求结束此段婚姻。伍某辩称,其同意离婚;但因本人被烧伤,没有稳定工作,希望婚生女由李某某抚养并愿意承担抚养费用;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可分割。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李某某与伍某于2011某4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某7月29日到武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2某6月4日生下女儿伍梅凤,现婚生女由伍某及其父母抚养。李某某与伍某现阶段经常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且处于分居状态。经双方确认,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且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认为,李某某与伍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不时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日渐恶化,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婚生女伍梅凤现某四岁,主要由伍某及其父母抚养,维持现有的生活状态更有利于未成某人的健康成长。因此,婚生女伍梅凤由伍某抚养更为合适,李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另经双方确认,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李某某与伍某离婚;二、婚生女伍梅凤由伍某抚养,李某某承担每月抚养费7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