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军与陕西万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李浩辉、李雪艳、陕西金桥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陕西万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李浩辉,李雪艳,陕西金桥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陕西万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浩辉。被执行人李雪艳。被执行人陕西金桥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被执行人白娟。李军与陕西万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李浩辉、李雪艳、陕西金桥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陕西万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李浩辉、李雪艳、陕西金桥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军借款350万元、利息49万元(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利率月息2%)。案件受理费387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万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李浩辉、李雪艳、陕西金桥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娟共同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4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万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李浩辉、李雪艳、陕西金桥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娟名下银行存款407112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陕0402执1533号陕西万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李浩辉、李雪艳、陕西金桥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娟:李军申请执行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军借款350万元、利息49万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8720元、本案执行费4240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