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申请执行唐某行、谢某梅、唐某明、杨某芬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唐某行,谢晓梅,唐某明,杨某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法定代表人:文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某行,男,1983年10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仁兴镇。被执行人:谢晓梅,女,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仁兴镇。被执行人:唐某明,男,1956年9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杨某芬,女,1964年2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与被执行人唐某行、谢某梅、唐某明、杨某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15)禄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76043.1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871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816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本院(2015)禄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李加会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