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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刘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589号原告常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芸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