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刘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589号原告常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芸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