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30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莫巧龙与江超、王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巧龙,江超,王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30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莫巧龙,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江超,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露,女,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莫巧龙与江超、王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孔利平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江超、王露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莫巧龙137500元及诉讼费1687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98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王露所有的车牌分别为浙J×××××及浙J×××××汽车两辆,但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30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助理审判员 郭定勇助理审判员 廖 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敏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