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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阮某与吴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吴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3561号原告阮某,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住南宁市。被告吴某,男,1967年8月4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吴某,男,1986年5月5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原告阮某诉被告吴某、李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后,原告阮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阮某负担。审判员  苏建湘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翠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