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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48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杨喆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喆,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4861-1号原告杨喆,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赵桀,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中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807998200。法定代表人杨忠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喆与被告驻马店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2012年2月8日,被告中地公司与原告杨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尚未建成的位于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国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第1幢1单元1层北第三间房屋出售给原告。2014年11月10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驻民三初字第022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位于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国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第1幢1单元1层北第三间房屋归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后杨喆不服(2014)驻民三初字第022号民事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5月1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驻民申字第258号民事裁定,裁定对(2014)驻民三初字第022号案件进行再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因本案诉争房屋被生效判决确认归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而该生效判决已被裁定进行再审。在该再审尚未做出处理结果前,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丽莉审 判 员  张伟光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