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执民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奔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奔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三门下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东南特钢集团三门特钢有限公司,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台州亚达聚氨酯有限公司,吴元桥,郑玉香,吴伟淡,吴敏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杭执民字第509-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16号。负责人韩立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高枧吴岙。法定代表人华业平。被执行人奔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下沙。法定代表人孙仲辉。被执行人三门下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下沙。法定代表人孙仲辉。被执行人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下沙塘。法定代表人吴国兴。被执行人东南特钢集团三门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下沙塘。法定代表人李福友。被执行人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道768号。法定代表人何光善。被执行人台州亚达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新场。法定代表人郑玉香。被执行人吴元桥,男,汉族,1949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郑玉香,女,汉族,1951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吴伟淡,男,汉族,1973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吴敏妍,女,汉族,1979年1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4098375.46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181498元。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现款可供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奔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三门下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位于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健农渔村的工业房地产依法评估后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进行拍卖,三次拍卖均流拍,本案申请人不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接受抵债,也暂不同意变卖,故上述工业房地产目前无法处理。现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德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