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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泽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程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泽县国土资源局,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757号申请人临泽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1392964-4法定代表人许克永,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程娟,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泽县惠民小区10号楼1单元403室本院在执行临泽县国土资源局与程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娟的银行存款1815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 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