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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901号原告:杨某,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松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维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