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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德全、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德全,刘小平,绵阳市天成肉食品有限公司,刘奕嘉阳,李田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593号申请人杨德全,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刘小平,男,汉族,1964年12月29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绵阳市天成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经济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海洋。被申请人刘奕嘉阳,男,汉族,1987年5月8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李田志,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德全与被申请人刘小平、绵阳市天成肉食品有限公司、刘奕嘉阳、李田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德全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小平、绵阳市天成肉食品有限公司、刘奕嘉阳、李田志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德全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以下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1)被申请人刘奕嘉阳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科创园区科技路79号倍特半山会所2栋-1-3层1号房屋(房产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权0172758)一套。(2)被申请人刘小平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58号(平政一期)6栋1-2层5-6轴房屋(房产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一套。(3)被申请人刘小平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58号(平政一期)6栋1-2层6-7轴房屋(房产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一套。二、对以下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1)登记在被申请人绵阳市天成肉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属梓国用(2010)第147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位于绵阳市梓潼县长卿镇金牛路南段南侧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2)登记在被申请人刘小平名下的属梓国用(2008)第11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位于绵阳市梓潼县许州场镇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3)登记在被申请人刘小平名下的属梓国用(2008)第11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位于绵阳市梓潼县许州场镇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4)登记在被申请人刘小平名下的属梓国用(2000)第028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位于绵阳市梓潼县许州场镇综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三、对担保人蔡洪单独所有的以下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1、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中段80111栋3层99号商业用房(房产证号:新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一套。2、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中段80111栋3层100号商业用房(房产证号:新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一套。3、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中段80111栋3层42号商业用房(房产证号:新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一套。4、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中段80111栋3层43号商业用房(房产证号:新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一套。四、对以下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1、申请人杨德全所有的川A×××××号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担保人黄晓龙所有的川A×××××号途锐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