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孔庆和与通化市二道江区金龙煤炭开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和,通化市二道江区金龙煤炭开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孔庆和。被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金龙煤炭开采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孔庆和申请通化市二道江区金龙煤炭开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503民初50号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金龙煤炭开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孔庆和案款92657.28元,承担执行费129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2657.2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金龙煤炭开采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吉0503执3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远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嘉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