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余辉申请执行绵阳市瑞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辉,绵阳市瑞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余辉,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瑞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曾和平。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余辉申请执行(2015)绵民终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瑞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瑞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