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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9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温向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向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9刑初5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向明(绰号“相公”),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家住江西省全南县,无业。1995年10月4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0年4月1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9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2日被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南县看守所。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向明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元宵节后,被告人温向明在全南县金龙镇兆坑村的光明寺游玩时,看见有香客将现金塞进功德箱,后因手头拮据,便产生了盗窃光明寺功德箱内财物的念头。2016年4月份,温向明先后四次盗窃光明寺功德箱内的现金共计340.5元左右,大部分是1元面值的纸币和硬币,少部分是20元和10元、5元面值的纸币,所盗财物均被用于上网、吃饭等。1、2016年4月11日23时许,温向明从聚龙广场临时住的地方走路到达光明寺,桥上的铁门没锁,从桥上铁门划竹排进入寺内,先后进入观音殿和地藏殿,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功德箱的捐款口撬宽一点,然后用竹枝将功德箱内的香火钱勾出,盗得现金共计186.5元,其中第一个殿盗得170多元,第二个殿盗得10多元。该两个功德箱前一次开箱时间为2016年农历二月十九法会(2016年3月27日)后。2、2016年4月14日23时许,温向明从聚龙广场走路到达光明寺,因桥上的铁门被锁,温向明发现河边有竹排,便划竹排过河进入寺内,先后进入财神殿、仙师宫、观音殿,用同样的方式盗得现金共计110多元,其中第一个殿未盗得财物,第二、三个殿各盗得几十元。该三个功德箱前一次开箱时间为2016年农历二月十九法会(2016年3月27日)后。温向明在回去的公路上盗得一辆没上锁的破自行车骑回家。3、2016年4月22日22时许,温向明骑着上一次盗得的自行车来到光明寺,发现桥上的铁门被锁,温向明又划竹排过河进入寺内,先后进入观音殿和地藏殿,用同样的方式盗得现金共计30多元,其中第一个殿20元左右,第二个殿10元左右。功德箱内是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4月22日这十天的香火钱收入。4、2016年4月29日21时许,温向明骑着之前盗得的自行车来到光明寺,发现桥上的铁门被锁,温向明又划竹排过河进入寺内,先后进入大雄宝殿、观音殿、财神殿,未盗得现金,盗得两个佛牌,最后撬锁进入光明寺大门口卖香纸的小店,盗得现金14元左右。功德箱内是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4月22日这十天的香火钱收入。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在庭审时宣读和出示了物证,相关书证,证人缪某的证言,被害人韦某、释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温向明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向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40.5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温向明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温向明对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在庭审时自愿认罪。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事实一致。另查明,1995年10月4日被告人温向明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0年4月1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9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1日,光明寺住持释悟境在本院领取了被告人温向明于2016年4月29日盗得的两个佛牌吊坠。上述事实,有物证佛像吊坠2个,书证受案登记表4份、抓获经过1份、常住人口信息表1份、本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3份、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1份、扣押佛牌吊坠2个清单1份、光明寺功德箱收入表,被告人温向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韦某、释悟境的陈述,证人缪某的证言,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向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40.5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向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温向明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温向明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向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诗梅人民陪审员  廖 铭人民陪审员  黄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谭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