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辉辉与傅亮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辉,傅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张辉辉。被执行人傅亮亮。申请执行人张辉辉与被执行人傅亮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辉辉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卫军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