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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辉辉与傅亮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辉,傅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张辉辉。被执行人傅亮亮。申请执行人张辉辉与被执行人傅亮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辉辉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卫军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