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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22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福生与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福生,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22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福生,住安徽省庐江县罗河镇。被执行人:张国华,住江西省浮梁县峙滩乡。吴福生与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浮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华自动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吴福生欠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国华未履行归还欠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陆佰肆拾伍元壹角柒分(¥129645.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长征审判员  韩祖新审判员  胡永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永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