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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张玉强与王艳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强,王艳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2928号原告张玉强,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艳浩,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玉强与被告王艳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张玉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玉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强撤诉。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跃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