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张玉强与王艳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强,王艳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2928号原告张玉强,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艳浩,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玉强与被告王艳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张玉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玉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强撤诉。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跃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