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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段卫国与伍光荣、邓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卫国,伍光荣,邓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963号原告:段卫国,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被告:伍光荣,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邓巍,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南省新邵县。原告段卫国与被告伍光荣、邓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段卫国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卫国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喜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冯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