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段卫国与伍光荣、邓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卫国,伍光荣,邓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963号原告:段卫国,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被告:伍光荣,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邓巍,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南省新邵县。原告段卫国与被告伍光荣、邓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段卫国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卫国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喜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冯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