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民初2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程妍、吕根娣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程妍,吕根娣,卞雅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2616号之一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爱家园89号。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叶清,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妍,女,199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吕根娣,女,195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龙,男,1965年1月8日生,系吕根娣丈夫。被告卞雅芳,女,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妍、吕根娣、卞雅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为85元、保全费180元、合计265元,由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思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