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19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凤凰都市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恒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凰都市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9084号原告:凤凰都市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作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宗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上海恒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戎音。原告凤凰都市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恒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收到原告凤凰都市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凰都市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89.5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294.80元,案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凤凰都市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陆 峻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叶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