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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徐泽申请徐德华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泽,徐德华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91民特27号申请人:徐泽,男,汉族,1985年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辜多伦,成都市高新区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徐德华,男,汉族,1947年5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代理人:高素华,女,汉族,1955年9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人徐泽述称,申请人徐泽与被申请人徐德华系叔侄关系。被申请人徐德华因听力××、年老体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与他人沟通和正常交往,严重影响其正当权益维护。因此,申请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德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徐德华的监护人。为证明主张,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被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2、成都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双桂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和一份证明,成都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铜牌村村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常住人口登记表三份,证明当事人婚姻家庭关系;3、被申请人徐德华的××人证,证明徐德华为听力××人。4、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书,证明徐德华生活部分自理,与他人交流困难,存在一定的智能障碍,目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徐德华的代理人高素华对申请人徐泽所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申请人徐泽提供的川求实鉴[2016]精鉴3508号《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鉴定结论载明,被申请人徐德华意识清楚,交流难以进行,据家属反映判断存在一定的智能障碍,目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徐泽请求指定其为徐德华监护人,被申请人徐德华的代理人高素华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监护人徐泽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监护人徐德华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徐德华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徐德华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徐德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徐泽为徐德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贺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十九条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