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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0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书与赵甲1赵甲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705号原告:张某某,女,193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罗利,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赵某甲,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赵某乙,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赵某丙,男,49岁,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余培和,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华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