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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支行与史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史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45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西沙步行街23号。负责人:陈光越,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震、饶念果,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力,男,汉族,生于196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诉被告史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计78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