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唐成树与刘忠、胡林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成树,刘忠,胡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305号申请人唐成树。被执行人刘忠。被执行人胡林海。本院在执行唐成树与刘忠、胡林海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洪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