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3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覃秋永、黄丁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覃秋永,黄丁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2321号原告: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164号。法定代表人:伍尚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池海,该公司员工。被告:覃秋永,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黄丁坚,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秋永、黄丁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志敏审 判 员 方 东人民陪审员 叶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彰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