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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覃秋永、黄丁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覃秋永,黄丁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2321号原告: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164号。法定代表人:伍尚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池海,该公司员工。被告:覃秋永,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黄丁坚,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秋永、黄丁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钦州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志敏审 判 员  方 东人民陪审员  叶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彰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