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海超与吴书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超,吴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吴海超,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金坑乡元田村民委员会村民。被执行人吴书庆,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邵武市金坑乡下堡村民委员会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海超与被执行人吴书庆买卖合同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吴书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书庆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文渊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温惠彬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