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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虹与朱运起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虹,朱运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32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廖虹,男,汉族,1961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庆勇,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莹辉,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运起,男,汉族,1965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诉人廖虹因与被上诉人朱运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郑民四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期间,廖虹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所诉事实有误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廖虹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690元,由廖虹负担,准予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伍  龙审 判 员 孙  玉  华代理审判员 吴  延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翟小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