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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5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何旺君与新疆中联宏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旺君,新疆中联宏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391号原告:何旺君,男,汉族,1989年2月7号生,住伊宁市融合大厦4号楼2单元401室。被告:新疆中联宏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王伟忠,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旺君诉被告新疆中联宏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旺君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隋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