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林岚对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岚,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财保121号申请人:林岚被申请人: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显忠,经理。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开发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定期款30万元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开发的坐落于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管理。二、冻结林岚在x银行的定期储蓄存单。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立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