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3民初5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淮南市安成鑫海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石某某、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安成鑫海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石某某,宋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773号原告:淮南市安成鑫海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转盘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20619346(1-1)。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改,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石某某,女,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宋某,男,1983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安成鑫海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某某、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淮南市安成鑫海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安成鑫海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淮南市安成鑫海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嫣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