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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邱庆华与郑才亮、李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庆华,郑才亮,李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9005民初862号原告:邱庆华,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才亮,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李治国,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78********,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江汉油田广华广南二路1栋4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盛,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邱庆华与被告郑才亮、李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庆华、被告李治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才亮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庆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才亮偿还借款200000元,并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李治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2日,被告郑才亮因经营餐馆需周转资金,与原告邱庆华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邱庆华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李治国担保。双方约定:1、原告邱庆华借款200000元给被告郑才亮,借款借款期限为一年,并从2015年6月15日起以月息5%按月支付利息;2、被告郑才亮以其承租用于经营餐馆的房屋和位于潜江市周矶农场香思国际A幢212号房屋作抵押,被告郑才亮如不还款或不按月支付利息,原告邱庆华有权将房屋进行拍卖;3、担保人李治国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邱庆华依约向被告郑才亮给付了借款200000元,但被告郑才亮未按约定向原告邱庆华支付利息。被告李治国辩称,1、被告郑才亮向原告邱庆华借款200000元的事实不持异议;2、被告郑才亮已还款部分,被告李治国不承担保证责任;3、原告邱庆华要求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过高,应当按年利率24%计息;4、被告郑才亮为保证还款,用其租用的餐馆和位于潜江市周矶农场香思国际A幢212号房屋作抵押,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优先受偿,担保人仅承担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的债务。被告郑才亮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另查明,被告郑才亮已偿还原告邱庆华利息1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郑才亮向原告邱庆华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郑才亮应当偿还。被告李治国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郑才亮所负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邱庆华与被告郑才亮约定的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该借款利息应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郑才亮已支付的利息15000元,应予以扣减。被告郑才亮以租用开餐馆的房屋作抵押,因其不是产权所有人,亦未经产权所有人授权,该抵押无效。被告郑才亮以位于潜江市周矶农场香思国际A幢212号房屋作抵押,因原告邱庆华、被告李治国均未提交该房屋产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抵押权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对被告李治国抗辩其仅承担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债务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郑才亮应偿还原告邱庆华借款200000元,并从2015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才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邱庆华借款200000元,并从2015年6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已偿还利息15000元);二、被告李治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郑才亮、李治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庄传洪审 判 员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吴双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