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6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钱德成、张恩菊与苏州尚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尚业地产有限公司,钱德成,张恩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尚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兴昂路99号。法定代表人:郑世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琦,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德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恩菊。上诉人苏州尚业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德成、张恩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尚业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尚业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尚业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为483元,由上诉人苏州尚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平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柳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泽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