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4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宝花与徐冠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花,徐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4382号申请执行人王宝花,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被执行人徐冠俊,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原告王宝花与被告徐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宝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徐冠俊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花未实现债权675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徐冠俊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4382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吕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