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桂林市成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李新明、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成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李新明,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3597号原告:桂林市成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李新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添骏,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哲卉,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李新明。被告: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林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成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新明、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成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新明、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成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成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7元,减半收取为1654元,由原告桂林市成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亚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艳琴